辭退福利、離職后福利如何進行流動性劃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的規定,負債應當按照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負債的流動性劃分是為了更好地反映企業的清償能力。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之“八、關于職工薪酬的披露”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中,企業應當根據應支付的職工薪酬負債流動性,對職工薪酬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進行分類列報。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負債、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的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負債、辭退福利中將于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內支付的部分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流動負債項下“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辭退福利中將于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之后支付的部分、離職后福利中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中符合設定受益計劃條件的凈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非流動負債項下單獨列示。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相關要點如下:
1.辭退福利
辭退福利中資產負債表日后十二個月內支付的部分,在“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這里《〈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應用指南》強調了“支付”的概念,在“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的辭退福利具體金額,僅對應于精算報告的“下12個月現金流出預計”,不包括“下12個月損益表中確認的費用預計”。由于修訂后的會計準則要求追溯調整2014年資產負債表期初數,對于2014年1月1日在“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的辭退福利金額,可以按照2014年內實際支付數(精算報告口徑)作為填報依據。
辭退福利中將于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之后支付的部分,在“長期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
2.離職后福利——設定提存計劃
離職后福利中的設定提存計劃負債,在“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
3.離職后福利——設定受益計劃
離職后福利中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在“長期應付職工薪酬”項目中列示,但無需將資產負債表日起十二個月內支付的部分單獨拆分、在“應付職工薪酬”項目列示。
從實務操作角度,如果將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拆分十二個月內支付的部分和十二個后支付的部分,將無法單獨列表披露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凈負債變動情況。
1.《企業會計準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2.《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第9號——職工薪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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