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500萬的單項長期資產用于混合用途時,進項稅額轉出怎么調整?(舉例)
一、根據(jù)(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第十四條 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以下方法及順序對混合用途期間長期資產進項稅額進行逐年調整(以下統(tǒng)稱分期調整方法):
(一)確定當年混合用途期間進項稅額分期調整基數(shù)。
(二)計算當年混合用途期間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以下統(tǒng)稱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計算當年混合用途期間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以下統(tǒng)稱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計算當年混合用途期間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并在次年1月納稅申報期內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當年混合用途期間五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當年混合用途期間兩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當年混合用途期間三類不允許抵扣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舉例:A公司是一家棉紡公司,2026年底購入了一棟辦公大樓,原值1000萬,進項稅90萬元,一次性抵扣。房屋折舊年限為20年,增值稅調整年限也是20年,我們要逐年對公共進項進行調整。
1.第一步,先確定當年需要調整的進項基數(shù)。
折舊分攤到2027年是100/20=50萬;假設2027年有4個月存在混合用途的情況,增值稅進項分攤到2027年是90*【4/(20*12)】=1.5萬。
先計算“集體福利”“個人消費”這兩類對應的進項,它們是純成本項目,沒有對應收益,按辦公大樓的折舊金額分攤。
再計算“簡易計稅”“免征”“不得抵扣非應稅”“三項目類對應進項,按收益分攤原則。
2.第二步,計算兩類不得抵扣進項。
購入的大樓一共五層,一層到四層用于辦公、生產、倉儲等,五層是員工健身房。大樓2027年的總折舊是50萬,第五層對應折舊是10萬(用于集體福利)。
那么,兩類不得抵扣進項=1.5×(10÷50)=0.3萬元。按折舊比例分攤。
3.第三步,計算剩余三類不得抵扣進項。
A公司2027年成品布匹銷售一般計稅銷售額400萬,對外提供棉花倉儲服務簡易計稅銷售額100萬。統(tǒng)借統(tǒng)貸利息銷售額40萬免征增值稅。存款利息收入10萬元屬于可抵扣非應稅交易。不可抵扣的非應稅交易收入50萬。
所以,A公司2027年全部銷售額+非應稅交易收入=400+100+40+10+50=600萬。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不得抵扣非應稅交易合計=100+40+50=190萬。
年度進項基數(shù)1.5萬元,減掉已經分攤完的0.3萬元,按收益進行分攤,計算對應不得抵扣進項為:
(1.5-0.3)×(190÷600)=0.38萬元。
4.第四步:計算年度需要調整轉出的進項。
0.3+0.38=0.68萬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長期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5號)附件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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