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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傷保險浮動費率?
答: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年度的工傷保險支繳率和工傷事故發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二、什么是工傷保險支繳率?
答: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占該單位按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三、用人單位浮動費率檔次如何劃分?
答: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的,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2%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行費率下浮。
用人單位屬于二類至八類行業的,費率各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基準費率0.4%、0.7%、0.9%、1.1%、1.3%、1.6%、1.9%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
四、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應當上浮?
答:(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一檔至120%。
(二)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6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上浮兩檔至150%。
五、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應當下浮?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小于等于200%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一檔至80%。
(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上海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的通知》(滬人社福發〔2016〕4號)實施后連續五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費率在本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下浮兩檔至50%。
(三)達到市級以上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或被評為市級以上勞動關系和諧示范單位稱號的企業,在其達標或獲得稱號后的三年內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于200%時,給予下浮一檔考核。
六、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用人單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但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少報、漏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從業人員人數的。
七、何種情況下,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范圍?
(一)從業人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費用;
(二)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發生的費用;
(三)從業人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生的費用;
(四)從業人員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發生的費用;
(五)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或者10人以下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科研人員根據《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加速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的實施意見》(滬人社規〔2025〕25號)規定離崗創業或在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外兼職工作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七)按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建設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發生的費用;
(八)工傷人員在工傷康復定點機構進行住院工傷康復的費用;
(九)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費用。
八、勞務派遣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浮動費率由誰承擔?
勞務派遣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浮動費率責任。
九、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每年什么時候調整?
浮動費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時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