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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據
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進境商品“零關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為切實規范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及“零關稅”免稅商店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島內居民消費的“零關稅”進境商品經營場所及“零關稅”進境商品監管暫行辦法》(下文簡稱《監管辦法》)。
二、主要內容
《監管辦法》共16條,主要有4方面內容:
(一)關于總體管理要求。主要涉及《監管辦法》第1-4條。一是明確《監管辦法》的制定依據;二是明確《監管辦法》的適用范圍;三是明確“零關稅”進境商品的進口、銷售等總體性要求。
(二)關于免稅商店經營。主要涉及《監管辦法》第5-8條。一是明確經營“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經海關批準,并辦理注冊手續。二是明確“零關稅”免稅商店及其倉庫應當符合海關監管要求,具備聯網核查條件。三是明確“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具備的信息化聯網條件。
(三)關于免稅品銷售。主要涉及《監管辦法》第9-11條。一是島內居民購買“零關稅”進境商品時,應當主動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并接受人證一致性驗核。二是“零關稅”免稅商店應當嚴格按照《通知》要求銷售“零關稅”進境商品。三是明確“零關稅”進境商品銷售后退貨、換貨等情形的辦理要求。
(四)關于罰則及名詞解釋。主要涉及《監管辦法》第12-14條。一是個人、單位構成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等違法行為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免稅商店及免稅品監管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經營單位、“零關稅”免稅商店、“零關稅”進境商品、島內居民、身份證件的概念進行了釋義。